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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审完第一起比特币“矿机”纠纷案,现在遇到了...
本文原标题:《刚刚审完首例比特币“矿机”纠纷案,如今又遇“比特币”! “
2019年3月1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受理吴某诉上海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某互联网有限公司侵犯网络产权案。
这是我院受理的第一起“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也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以来,我院受理的第二起案件。确立了新的管辖权纠纷起因 网络上侵犯他人财产权引起的纠纷实例。
(至于第一个例子,小编会在合适的时候慢慢告诉大家!)
N人参与了热议
ETC!
我有一个困惑!
作为铁杆粉丝,我记得之前发过“首例比特币矿机纠纷判决书”,那么今天是第一例吗?
当然是这样!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官方微博推送,我觉得有必要给大家科普一下!
先介绍比特币
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最早由中本聪于2008年11月1日提出,是一种以P2P形式存在的虚拟加密数字货币。 它不依赖于特定货币机构的发行,而是基于特定算法通过大量计算产生的。 比特币经济在整个P2P网络中使用一个由众多节点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和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来保证货币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
比特币的物理形态是:一串复杂的数字代码。
至于比特币矿机,就是专门用来计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
小编想象了很多年的比特币矿机
百度百科告诉我真正的比特币矿机
那么简单来说,上次是比特币等虚拟资产生成设备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这次是“比特币”等虚拟资产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物权)纠纷案.
所以,前两种情况是不一样的!
现在让我们谈谈这个案例
案例快递
原告声称
2013年11月,原告吴某通过浙江某互联网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购物平台从上海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2.675个比特币,并存放在该公司提供的比特币钱包中。 2018年5月,原告登录上海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时,发现该网站已于2014年关闭。但该公司在关闭网站时并未给出对原告的任何提醒,使其购买的比特币无法取回。
原告认为
根据相关规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违禁商品,浙江某网络公司未履行审计义务上海比特币案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损失76314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当然,
立案仅仅是个开始。
下一个,
杭州互联网法院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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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标准和审理规则上海比特币案件,